取保候审如不愿意交保证金怎么办律师

解析:
取保候审过程中,当事人可选择通过提供现金作为保证金或委托他人担任保证人两种方式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前者指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需缴纳一定金额作为担保,若在此期间内未出现任何违规行为,则期满后该笔保证金将予以退还。反之,如发现违规情况,该笔保证金将被没收以示惩戒。而后者,也就是保证人方式,其责任在于在取保候审期间履行相应义务。为确保此方案可行,保证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主要条件:
首先,保证人和案件应毫无关联或者直接利益冲突;其次,保证人必须具备承担起保证义务的经济能力及相关资源;保证人必须享有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利以及人身自由;最后,保证人应有稳定可靠的居所和基本收入来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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